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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全分置”

    信息发布者:赵富山
    2017-01-07 15:31:56   转载

    “三权分置”对农民有什么意义?

    发布:01-07 09:37     来源:     点击:22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土地问题是农民最大的民生问题,涉及到农民最核心的利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时下各界学者的关注点,金土地小编带大家了解下。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其重大创新是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可流转,在农民无失地之忧的前提下实现耕地流转,既能保障农民利益,又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三全分置”的原则不仅适用于耕地,而且适用于其他农村土地,应该用来指导其他两类土地的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指出,这是一个新概念,不等于宅基地。农民住房建于宅基地之上,但又不等于宅基地,在这种联系和区别中,我们就能看到“三全分置”的情况。宅基地的“底”是集体所有;作为宅基地归农民占有,类似于耕地的承包权,他们因村民的身份而从集体获得,不能转让;建于其上的住房是农民的私有财产,他们可以自己处置,用于抵押、担保、转让,类似于耕地的经营权。我们可以将宅基地的三种权利称为所权、居住权、住房财产权。




    目前对宅基地权利的区分基本上是两分法,分成所有权和使用权——其实以前对耕地权利的区分也是如此,承包权和经营权被合为承包经营权。从两分法的认识出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那能够流转的就是使用权,如果使用权流转出去,农民就失去了这块土地。这使宅基地流转难以取得进展。如果将宅基地“三权分置”,则可能破解这种困境,农民保留居住权,而住房财产权可以流转。宅基地之上的住房可抵押、担保、转让,与耕地的经营权一样。



    当然,流转的期限不能太长,否则经营权与承包权、财产权与居住权就难以区分开来。农民甚至可以将闲置的宅基地卖掉,换取现金去城镇生活,但他们在农村的居住权仍保留,因此,当他们想返回农村居住时,他们有权再获得宅基地,但必须付钱。当然,这些还只是粗略的想法,在实际操作中会有很多难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可以“三权分置”,所有权归集体,受益权归农民,经营权可流转。因此,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使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让渡一部分权利,同时还保留一部分权利,不致于因流转而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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