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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确权3年完成

    信息发布者:赵富山
    2017-01-03 16:53:17   转载

    农村土地确权将在三年内完成,有些新问题可能出现,

    2016-12-26 15:38:50     来源:    点击:14

    农村土地确权将在三年内完成,有些新问题可能出现,一定要了解!


    2016-12-26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 在土地方面,确权一直是重点工作。




    国家提出,确保到2018年底,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过,在各地确权工作的加速推进中,一些农民也出现许多新的困扰,今天咱们重点来解答一下。




    概念解析: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新生儿能分到土地吗?






    答:农村土地最开始大多数是以家庭承包的,所以只要这个家庭里面的成员还有一个在,土地永远还都是他家的。




    不论你人口增加或减少,都不会再新分配土地给你,也不会因为你家人口减少而收回你家原本拥有的土地,这也就是最开始的方式。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在最开始的分配时,一般的村里面都不会留存土地,所以村里的土地一开始就分完了,新增人口没有地,是无法分配的,村上一般也不会预留土地来作为后面新增人口分配的。




    一些常见的集体土地,没有分配的,大都是我们常说的公山、公林,土地目前并没有。而这些共有的并不会分给新增人口,这些是在一些特殊情况用来补偿给村里被占用土地的人的,得通过集体协商,大多数情况是不会分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


    符合这三个条件,你就可以去申请土地: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因此,新生儿的土地是在有土地存在的情况下,才可获得分配。如果这些情况都不存在,也就不存在新生儿分配土地的情况了,所以不要去纠结为什么新生儿没有土地。如果满足这种条件,可以去申请分配。




    如果集体所有的土地确权后被国家征用,那么补偿款如何分?






    答:1. 征收农民承包地的,一般由村集体预留一部分给失地农民缴纳的社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2. 征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分配。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24条明确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


    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土地确权过程中如果有村民去世,但是名字还在户口本上,那么确权过程中他的土地要被取消吗?






    答: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是户,在承包期内,按“生不补、死不退,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


    但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土地确权的同时遇到了有一部分没有分出去的土地,这些地如何处理?




    答:这部分地属于未承包出去的土地,未承包出去的土地归集体所有。




    土地确权问答




     问:我家户口一直是农村的,可是因为第一轮、第二轮土地分配的时候不知道,就没分到,现在想要地可以吗?村里正好有一片机动地合同到期,我可以向村里要地吗?




    答:有权申请,由村委会决定。








    问:我有个亲戚,十几年前因为结婚把户口迁走了,后来因为土地变动,他的土地就在我名下了。现在面临土地征收,他就来要回他的地。国家规定土地是30年不变的,他能要回他的地吗?






    答:已重新办理登记,对方无法要求取回。






    小提示:对于村民来说,要积极配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做到“一不登记、两不变、三严禁”。




    “一不登记”,即所有权权属不清的不登记;




    “两不变”,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




    “三严禁”,即严禁借确权之机违法重新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新增机动地;严禁将依法用于家庭承包的土地确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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